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51___§ 4. 神的存在可以被證明嗎?__

§ 4. 神的存在可以被證明嗎?

有一大群神學家與哲學家否認神的存在是可以證明的。他們基於不同的理由持此觀點。

第一,有人認為對神的認識是直覺性的,因此不屬於證明的範疇。持此立場的神學家將一切宗教歸結為情感;而現代思辨哲學學派則在「理性」(reason)與「悟性」(understanding)之間作了極大的區分,前者被視為直覺能力,後者則為推論能力。永恆且必然的真理屬於理性的領域,次要的真理則屬於悟性的範疇。悟性負責論證與推論,而理性則透過直接的洞見來領悟。凡與神相關的事物,作為永恆、無限、必然的存在,皆屬於理性的範疇,而非悟性的範疇。即便是像特韋斯滕(Twesten)這樣的有神論作家也說,善人不需要證明神的存在,而惡人則無法被說服。你無法證明某物是美的,或某物是好的;同樣地,你也無法證明神的存在。這種說法的謬誤顯而易見。美與善是必須由心靈去辨識的品質,正如視覺對象必須由眼睛去辨識一樣。誠然,你無法向盲人證明某個物體是紅色的,也無法向農夫證明《失樂園》(Paradise Lost)是崇高的;但神的存在是一個客觀事實。我們可以證明這是一個無法在理性上被否認的事實。儘管所有人都有必然會假定神存在的情感與確信,但證明存在其他必然導向相同結論的事實,依然是完全合法的。

此外,必須銘記的是,有神論的論證不僅旨在證明存在一個超乎世界且永恆的存在是必要的,更主要的是要表明那是什麼樣的存在;即祂是一位有位格的、具備自我意識、智慧與道德的存在。這一切或許都包含在最初的直覺中,但仍需要被引申出來並加以確立。

第二,另一類反對所有有神論論證的異議,則針對論證本身。這些論證被宣稱是謬誤的,因為它們涉及了「預設結論」(petitio principii);或者被宣告為無效,因為它們源於錯誤的前提,或是導向了非預期的結論。對此,每個人都必須自行判斷。從蘇格拉底到今日,最睿智的人們都認為這些論證是健全且具決定性的。當然,對於那些否認存在任何「有效因」(efficient cause)的人來說,基於因果原則的論證必然是無效的;而對於那些否認「目的因」(final causes)之可能性的人來說,基於設計的論證也無法產生任何效力。

大多數針對這些論證之結論性的異議,源於對這些論證旨在證明什麼的誤解。人們常假設每一個論證都必須證明有神論的全部教義;然而,一個論證或許只證明了該教義的一個要素,而其他論證則證明了不同的要素。宇宙論論證或許能證明一個必然且永恆之存在的存在;目的論論證能證明該存在是具備智慧的;道德論證則能證明祂具備道德屬性。這些論證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證明一個未知存在的存在,不如說是為了論證:那位在人本性結構中向人啟示自己的存在,必然具備有神論所宣稱的一切屬性。像休謨(Hume)、康德(Kant)、柯勒律治(Coleridge)以及整個超驗哲學學派的作家,都或多或少明確地否認了證明一位有位格之神存在的常規論證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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